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金融局、党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4月1日修订印发的《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川金发〔2021〕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
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实施 2021年4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号),健全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质量,推动我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申报、审核、运行、服务等管理行为。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三条 申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四川省,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明确的境内外上市意愿和计划,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计划未来两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拟采用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原则上主营业务不属于最新修改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列明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类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不支持上市融资或资本化运作的行业。
(四)企业运作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2%;(2)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4000万元。
4.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5.预计2年内能够满足科创板通用上市标准第五套的相关要求,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且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对属于四川省“5+1”现代工业产业、“10+3”现代农业产业、“4+6”现代服务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战略产业等省政府重点支持产业的企业暂不满足上述财务指标的,可放宽要求(财务指标相关营业收入、净利润放宽至80%),并在申请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
(六)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库。
(七)申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中若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且从事类似主营业务的,则原则上只能申报一家企业。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登记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申报前一个月内的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四项申报材料为所有企业入库申报必须提供材料,以下申报材料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五)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若有)。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证明文件(若有)。
(七)满足入库财务指标第5套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仅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入库财务指标第5套申报入库的企业必须提供。)
1.估值报告;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1〕23号)附件1“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的格式出具企业预计2年内能够满足科创板通用上市标准第五套的相关要求的专项说明。
第五条 申报与审核。各市(州)金融局每年自行安排时间组织本地企业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向所属市(州)金融局提交申请。各市(州)金融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对所管辖企业进行遴选,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服务四川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企业注册地,转达并督促市(州)金融局做好与推荐企业的申报服务和沟通协调,按照前款程序申报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申报审核结果并反馈省级相关部门。
第六条 登记入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原则上每年7月31日前安排对上报的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予以备案登记,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市(州)金融局反馈。
第七条 社会公布。“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分类管理。每年入库工作完成后,邀请证券、会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同时征求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等情况,结合企业意愿和上市板块定位,择优、审慎分类到“100家深交所主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科创板重点”“100家北交所重点”“100家境外上市”等,并联合相应交易所进行精准培育和辅导。
以上六个“100家”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2)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五)预计1年内能够满足科创板通用上市标准第五套的相关要求,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且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以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六个“100家”企业。
(一)已纳入到最新年度下列企业名单或库之一的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四川)
2.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四川)
3.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
4.四川省先进技术上市企业培育库
5.制造业单项冠军
6.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
(二)已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
(三)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企业。
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六个“100家”企业入库条件可根据各上市板块最新的发行上市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动态管理。对“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减。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入库企业,将被调减出库。
(一)已经成功上市;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三)连续两年财务指标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标准;
(四)企业注册地已迁出四川省;
(五)企业主动申请出库;
(六)企业拒不配合信息更新管理;
(七)列入后备资源库的第一年起,连续两年在库且仍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下一年度将剔除出库,再次申请入库,需完成股份制改造。(拟采用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不适用本条规定。)
原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再次申报经评审合格后可进入后备资源库。
第十条 信息更新。已入库企业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信息更新填报。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 对纳入到“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如下培育服务:
(一)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建立培训培育档案,实行跟踪指导服务;纳入当地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入库企业反映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针对涉及企业上市的土地、工商、税务、环保等事项,协调有权部门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每年邀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专题培训。
(三)根据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于入库企业给予相应奖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入库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重点扶持。
(四)定期向银行、券商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推荐入库企业,举办投融资对接会,指导企业开展融资路演。
第十二条 对纳入到六个“100家”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联合沪深北交易所、港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对企业分行业、分层次、分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上市、挂牌及融资咨询服务,为企业参加交易所专业培训提供绿色通道,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路演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落实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有关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落实配套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月1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2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4月1日修订的《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川金发〔202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附件: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登记表(20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