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0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实现科技项目单位和科技人员在项目验收评价时“只跑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且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省农作物及畜禽育种攻关等项目资金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科技厅可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培训、管理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流程
第五条 经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均可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61.89.120/)注册账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资料完成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
第七条 科技厅定期公示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八条 科技项目单位在选择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按市场化机制确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保持执业谨慎,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审计业务,对审计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学习科研经费相关政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深入学习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的各项改革精神,积极学习四川省关于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计指引》相关内容,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时,应当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优化审计程序,建立健全适应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的流程,避免给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第十二条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相对稳定的审计人员,根据承接审计业务情况安排熟悉政策的审计人员参与现场审计。同时持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审计团队开展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培训。
第十三条 强化勤勉尽责。
(一)受托开展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双方权责、费用结算、审计纪律等具体事项。
(二)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围绕目标和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三)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委托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换审计意见。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落实逐级复核制度,避免重大错报风险,合理保证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质量。
(五)审计业务执行完毕,应按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规定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水印和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主审人员参加项目验收评价,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落实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清楚表达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科技厅通过专家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科技项目审计业务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负面清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中存在下列(一)(二)情形的,科技厅将约谈提醒;存在下列(三)(四)(五)(六)(七)情形的,科技厅将取消备案两年,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
(一)审计能力不足。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政策规定等不知晓或不熟悉、掌握严重偏差,专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多次较差。
(二)不配合相关工作。不配合或虚假配合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工作。
(三)违反保密原则。窃取、泄露或利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四)严重失职。不履行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相关制度和审计指引要求,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出现重大遗漏、错报或瞒报等重大违规行为。
(五)谋取不当利益。非法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收取明显有失公允的审计服务费用,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六)弄虚作假。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夸大本单位能力和条件;开展审计业务的实际审计团队与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人员不符;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七)不配合整改要求。对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七条 委托方或科技厅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存在执业质量问题或者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有关问题线索提交财政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对专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