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浏览次数:1331
7月28日,财政部发布通知,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财政部明确,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根据规定,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财政部要求,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财政部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关键词: 市场主体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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