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中小企业巴中网 » 政务 » 政策法规 » 正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答之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6  浏览次数:1490
0
核心提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答之四 1、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答之四

       1、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2、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4、企业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对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巴中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巴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